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一女子被追缴50万元代履行费用
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依法实施代履行!
2018年6月12日,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上官员村大松岗4号无证照五金厂内,三水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胡某未依法报批该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同年6月2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对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507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胡某在拆除相关设备后,该厂内遗留大量生产所用的金属表面处理液无人看管。金属表面处理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且该厂不具备大量规范贮存该种废液的条件,存在泄露风险。2018年8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责令胡某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恢复原状。
因胡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为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并启动应急转移处置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暂存和处理,处置费用为50万元。
去年8月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向胡某送达《责令缴纳代履行费用决定书》,责令其缴纳代履行费用50万元。但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更不缴纳代履行费用。今年4月3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9月,法院成功向胡某追缴50万元代履行费用。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代履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为行政强制的方式之一,若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并且已经具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性,行政机关可直接决定代为履行,并且代履行的费用将依法向当事人追缴。
在本案中,代履行费用强制执行得到法院支持并成功扣除体现了行政机关在代履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有力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能,使得其在环境治理领域发挥出更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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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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